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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撈者為何肆無忌憚
至于外國打撈公司為何能頻頻潛入中國海域,進行商業性盜撈或在其他海域打撈中國沉船,專家分析,這是因為無論國際法還是國內法,對海洋文化遺產的界定都太模糊。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教授林燦鈴認為,目前我國相關文物法規定,“對于遺存于中國內水、領海內以及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海域內的文物,無論其起源于中國或起源于外國,均屬中國所有。對遺存于中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于中國的文物,中國享有辨認器物物主的權利”。然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這樣的法律界定都是不夠準確和完善的。因為對于中國領海外的其他海域可以確認為起源于中國的文物,它僅僅是規定了辨認的權利,也就是說僅僅運用了文物的“屬地原則”,而沒有追究文物的“屬物原則”,這顯然不利于我國文物所有權的保護。而一些西方國家如英國,就采用雙重原則,有利于其追討文物。此外,對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這兩個具有特殊地位的區域內海洋文化遺產的歸屬,我國法律也沒有做出任何的相關規定。
與此同時,目前國際通行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給商業盜撈留下了法律漏洞。該《公約》規定,對于在國家管轄權之內的海底發現的具有考古和歷史價值的文物應予以保護;并且特別強調對這類文物“要注意來源國(文化來源國或歷史、考古來源國)的優先權”;但公約中提出的這些條文大多概念含混不清,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來源國難以依此追討自己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