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麗:女子急登機落下黃金 檢方:錄像顯示無此乘客
梁麗曾表示,當時見到一名50歲左右的女子帶著一個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車的籃子上。隨后這兩人與另一年輕女子匆忙進入安檢口離開。當時,行李手推車籃子內放著一個小紙箱(即涉案紙箱)。過了三四分鐘后,梁麗見無人來取,以為旅客不要的,未詢問任何人便將小紙箱搬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上。當時手推車旁并未發現有其他人員在場。檢方表示,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并不存在上述情形。
梁麗:垃圾桶旁“撿”到黃金 檢方:最近垃圾桶在11米外
面對警察與媒體,梁麗曾表示自己是在垃圾桶旁撿到的黃金,但檢方調查結果與梁麗說法不同。
檢方表示,涉案紙箱并非在垃圾桶邊,而是在19號柜臺前1米黃線處的行李手推車上。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案發當時,放有涉案紙箱的行李手推車被被害人王某單獨停放在19號柜臺前1米的黃線處,與最近的垃圾桶尚有約11米的距離。
梁麗“撿金”后等了三四分鐘 檢方:半分鐘內拿走“金箱”
梁麗曾表示,自己看到裝黃金的小紙箱后,在現場等了三四分鐘沒人來取,她疑為旅客不要才搬走的。
檢方稱,調查顯示,從被害人離開到梁麗拿走涉案紙箱的時間約1分鐘。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和現場監控視頻顯示,被害人離開19號柜臺去找值班經理的時間與梁麗到達19號柜臺發現放有涉案紙箱的時間相距33秒。其后,從梁麗查看涉案紙箱到將紙箱搬離19號柜臺共持續約半分鐘。這樣,從被害人離開紙箱到梁麗拿走紙箱,全部過程只有約1分鐘。
梁麗:主動上交黃金 檢方:民警發現后被迫交出
梁麗曾表示,在民警到達她家后主動交出了黃金。檢方稱,調查顯示涉案贓物并非梁麗主動上交給民警,而是在民警發現后被迫承認并交出的。
經查,案發當天16時許,同事曹某告知梁麗候機樓有旅客丟失黃金且已報警。18時許,3名民警到梁麗家中,出示工作證件表明身份后,梁麗丈夫打開家門,民警依法對梁麗是否從機場帶回財物進行盤問,梁麗予以否認。民警遂對其進行了長達20余分鐘的規勸,在此過程中,民警發現梁麗家中客廳床下的紙箱,梁麗被迫承認該紙箱就是機場丟失的紙箱。梁麗曾表示怕是假警察而未及時配合上交贓物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背景資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此前逮捕是否合理
檢方解釋,逮捕和起訴條件不同,批捕梁麗符合法定條件
南方網訊昨日,梁麗案被認定為構成侵占罪,屬“不告不理”的自訴案件,但為何此前深圳公安機關對該案進行了立案偵查呢?
檢方解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既有必要,也不違反立案管轄的規定。基于當時的證據狀況和認定的事實,梁麗有盜竊嫌疑,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并不違反立案管轄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安機關不立即立案偵查并迅速采取行動,是不可能查清事實并追繳回相關物品的。
該案定性為侵占而非盜竊,那么檢察機關此前為什么批捕梁麗?
檢方解釋,首先,逮捕和審查起訴的證明要求和適用條件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逮捕的證明要求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起訴的證明要求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證據確實充分,只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即可,顯然較起訴的要求有質的差別。因此,不能將起訴的證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環節。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梁麗時,檢察機關基于當時的證據狀況和案件事實,認為有證據證明梁麗有犯罪事實,且犯罪數額巨大,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從而批準逮捕梁麗,符合法定逮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