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頭恒生珠寶店(以下簡稱汕頭恒生)的經營人林吉民狀告東莞市恒生珠寶金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恒生)侵犯“恒生”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案,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廣東高院)審結。廣東高院終審依法判令被告東莞恒生公司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產品中突出使用“恒生”或“HENGSHENG”字樣相同、相似的標識;并賠償原告林吉民經濟損失8萬元。
東莞恒生公司在店面招牌和產品中突出使用“恒生”標識,原告林吉民認為東莞恒生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第2009953號“恒生HENGSHENG”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于2008年初向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東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公司招牌和產品中使用與“恒生”或“HENGSHENG”字樣相同或相似的標識,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東莞中院被告東莞恒生公司簡化使用“恒生”字號,對林吉民所持有的“恒生HENGSHENG”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遂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林吉民不服,遂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
據了解,在該案審理期間,對于此案,被告代理律師2008年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原告汕頭恒生的負責人林吉民曾經在東莞恒生公司打工兩年,此后在珠寶類將“恒生”搶注為商標,并想高價轉讓給被告,在遭拒絕后,才向法院起訴。但因事隔久遠并沒有證據。因被告律師的說法,引起相關媒體的強烈關注。隨后,媒體遂以《男子乳名"恒生"狀告"恒生珠寶"侵權索150萬》、《狀告老東家侵權?》為題目進行了相關報道,報道引用被告律師的言辭,稱原告林吉民在被告東莞公司打過工,并搶注“恒生”商標,而后提出高價出售,是在敲詐被告。此時,原告林吉民是否真的曾經在東莞恒生公司打過工,無疑成為人們最為關注焦點之一。
據東莞中院之前審理查明的事實顯示,林吉民是汕頭市潮南區居民,于1995年6月取得營業執照,注冊號為“潮峽字2806號”,經營工藝首飾美術品等;1997年10月換領執照至2001年,其注冊號為“潮峽字0955號”,隨后歷經數次變更,現在其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0581600020214”,有效期至2011年7月31日,經營范圍為黃金珠寶、工藝美術品等。根據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清楚證實林吉民從1995年6月開始至今,一直在汕頭從事珠寶生意,并未發現林吉民有在被告東莞恒生公司打過工的經歷。
對于被告律師的說法,林吉民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其父林思勤從1990年開始經營工藝首飾品,并于1995年交給他打理,這十幾年來他一直在汕頭經營自己的珠寶生意,先后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珠寶店有5家,還不包括授權加盟的“恒生”珠寶店鋪、專柜。對于被告律師稱原告曾欲出售“恒生”商標的說法,林吉民稱,自己經營“恒生”品牌十幾年,傾注太多的精力和心血,是絕不會出售轉讓的。同時,林吉民稱想讓“恒生”品牌在自己手里做大做強,將來能夠馳名中國,因此在發現對方侵權時,在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才提起訴訟,保護自己的恒生品牌。
隨后,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林吉民的訴訟請求,該案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原告林吉民是第2009953號“恒生HENGSHENG”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目前處于合法有效狀態,該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受到保護。商標專用權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產生,其效力及于全國,不存在地區性。注冊商標無論是否是全國知名商標及商標權人是否在東莞地區使用,均不影響商標權人林吉民在東莞地區享有商標專用權,即不影響其在東莞地區享有禁止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對于被告東莞恒生公司在店面或招牌上突出使用“恒生”的行為,高院認為侵犯林吉民依法享有的“恒生HENGSHENG”注冊商標專用權。
據此,廣東高院于2009年6月作出“(2009)粵高法民三終字第39號判決”判令東莞恒生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林吉民經濟損失8萬元。